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納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民眾如果有將資金貸予他人賺取利息之情形,要記得據實申報利息收入,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需加處罰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手續,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殊不知,稽徵機關仍會透過其他管道進行查核,如經查獲漏報利息收入,除會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查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存款帳戶有鉅額異常資金移轉,經深入追查,發現其陸續於95年及96年間將自有資金轉入乙君帳戶,金額高達5千7百萬元,嗣經甲君坦承,該款項係其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約5百萬元,惟甲君並未將該項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納稅。國稅局除按實際收取期間,分別歸課甲君95年度及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並裁處0.5倍罰鍰。

除上述查得漏報借貸利息收入外,該局亦發現有民眾短漏報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不需辦理扣繳之所得;邱局長呼籲,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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