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後,如事後主張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情形,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頃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於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法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事後主張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溢繳情形,可否提起復查行政救濟程序?

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5條所規範之復查程序,是指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申請期間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而言,惟如為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因非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並無法提起前述之復查救濟程序,此時,納稅義務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請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主張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溢繳情形而申請退稅,以維護自己權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於99年3月1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漏稅款,若有發生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溢繳情形,因非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繳納日99年3月1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而非提出申請復查

法務科 審核員  李俊賢(07)分機7256600轉756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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