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退職所得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於98年6月份辦理退休,退休時所領取之退休金,應如何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


二、分期取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1項第9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財政部已於97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第09704569880號公告 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內容如下:


一、一次領取


(一)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呼籲,個人退休後如依上開規定計算每年之退職所得為正數,應注意是否有收到該筆所得之扣繳憑單,並併計各該年度其他所得項目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該項退職所得常為納稅義務人所忽略,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開始,請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是否有退職所得,以免漏報受罰。

本局法務科 審核員 張茂松(07)7256600分機:758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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