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2016-11-28:營利事業員工非因執行業務死亡,其遺族領取的撫卹金應與退職所得合計,就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半數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其遺族依法領取部分,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屬該員工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其遺產總額;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之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於給付遺族時依規定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之遺族應將該所得併計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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