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2016-11-13: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原則上以行使日為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巿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經理人甲君因得知公司近期將有創新技術發表足以影響公司股價之大幅上漲,為賺取利潤至市場大量購入該公司股票,並於短期內出售賺取差額利潤300萬元,A公司應行使歸入權,並於行使歸入權之日列報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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