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2016-11-16: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為計算基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惟應注意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用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境外A國公司收取得技術服務收入6,0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0萬元,倘繳納稅款按匯入所得額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600萬元,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550萬元;本案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為4,000萬元(6,000萬元-2,000萬元),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申報應納稅額680萬元(4,000萬元*17%),則本案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50萬元,所以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550萬元(未超過限額68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外,並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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