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課稅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註銷時,其交易如為損失,應符合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規定,才准予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查核某上市公司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註銷庫藏股票損失列為減除項目,惟經查95度註銷庫藏股時,並未產生保留盈餘借方餘額,無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減之問題,該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註銷庫藏股票之損失,因不符合上開函令規定,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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