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59年1月17日台財稅第20431號令及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90450088號函規定,學校購置交通車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而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費,如招商承包,均免徵營業稅。另財政部94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令規定,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停車場與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免徵營業稅;惟其如招商承包經營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免稅規定之適用。因此,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予學生使用,向學生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而學校為提供良好之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而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且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該等宿舍與上開財政部規定所列之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故財政部於近日函釋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9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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