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課最低稅負

財政部昨(22)日正式發布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申報及查核要點,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需辦理申報。

財政部是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函正式發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並明令自民國99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指出,個人的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並繳稅,必須同時達到二個要件,包括個人海外所得同一年度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所得(如薪資、股利等)及免稅所得(如員工分紅配股逾面額十元以上部分、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合計達到600萬元者,即負有申報最低稅負的義務。

海外所得是不是需要繳稅,也有二個要件,即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小於基本稅額,產生最低稅負差額,與海外所得已在國外繳納的稅額扣抵後仍有餘額者,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財政部也明令,持有境外基金海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處分海外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所產生的交易所得,不適用國內的免稅規定,合併海外所得申報。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申報及查核要點,持有海外金融商品不動產交易所得,可以先減除購入成本,若無法舉證成本,99年以後取得境外基金及上市或未上市股票是以20%為成本計算所得。

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可以原始成本98年12月31日的基金淨值或股市收盤價擇一從高作為成本;無法舉證取得成本的不動產交易,是按實際成交價的12%作為所得額報稅。

【2009/09/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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