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之商品報廢勿以商品盤損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商品報廢商品盤損兩項損失定義不同,適用情形亦不同,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將無使用價值之商品或原、物料堆置廢棄或以一般廢鐵出售者,非屬本身自然損耗、滅失,故不屬商品盤損,而應屬商品報廢範圍。因商品盤損為帳面額與實際盤點有差異而造成,而商品報廢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商品報廢程序,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的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前述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表示,公司將無使用價值之商品或原、物料堆置廢棄或以一般廢鐵出售者,應依商品報廢規定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胡慧玲 04-23051111轉715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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