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變造醫療費節稅得不償失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有民眾為了節稅目的,長達四年期間內,故意變造醫療費用收據,以列舉申報醫療費用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補課綜合所得稅之外,因涉及逃漏稅刑責,還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是要列舉扣除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此外,若領取保險給付的部分,也不得扣除抵稅。
  國稅局強調,如有申報不實且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況,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涉及刑責部分,還會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檢附的列舉扣除醫藥費收據,疑似有變造金額日期的痕跡,經國稅局人員向該醫療院所查證,證實甲君只有在90年間,於該醫院有1.3萬元的就診費用外,其餘93至97年期間,均未有在該醫療院所就診紀錄。
  不僅如此,國稅局回頭去調查甲君過往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也發現,甲君在93至97年間,每年度所申報列舉的扣除醫藥費均屬不實,除剔除過往年度列舉扣除的醫藥費扣除額,並加以補徵相關稅額外,另將甲君依法移送偵辦刑事責任。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因具有節稅的效果,因此也是稽徵機關加強審核的項目,民眾若投機取巧逃漏稅,被查獲被補稅事小,還有可能涉及刑責,後果可說得不償失。
【2009/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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