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請確實依上開原則申報課稅。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郭俊甫(07)7256600分機714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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