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暫繳稅款可申請延繳

財政部提醒企業,因國際金融海嘯波及,在97年9月至12月,或今(98)年1到4月間,企業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30%以上,也可向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納98年營所稅暫繳申報,延繳期限最長三個月


為了紓解企業因金融海嘯造成營收減少的壓力,財政部年初公布營利事業延緩繳納所得稅的申請辦法,總計申請延繳營所稅的金額高達177億元。


財政部指出,9月開始受理的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若企業需要延後繳納暫繳所得稅款,可以在繳稅期間向管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延繳所得稅暫繳稅款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97年9至12月或98年1至4月的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均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98年度暫繳延期繳納。


二、申請延期繳納暫繳稅款,應以一次為限,且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延期繳納期間的末日不能超過98年12月31日。


財政部指出,企業申請延期繳納98年度暫繳稅款的方式有二種,即「線上申辦」及「非線上申辦-臨櫃或郵寄申請」。
選擇「非線上申辦」企業,可自財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延期繳稅資格的企業,除免申報暫繳者外,均須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且經核准延期繳納的案件,只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


【2009/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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