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 星期二

有擔保或先付一半-就不會有滯納金

民眾因不服補稅提起訴願,卻被追繳鉅額滯納金,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民眾若不服複查而提出訴願時,應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提出擔保品,就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唯有逾期才需繳滯納金,最高為15%。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就課稅進行行政救濟期間,依規定一旦提出訴願,就需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或提出擔保品,如果未繳半稅或提出擔保品,將會針對應繳的半稅被加徵滯納金,每逾期2日加徵1%滯納金,最多僅能逾期30日,滯納金並非無限期繳納,若30日後民眾仍未在繳納期間付款,將會被移送至法務部進行行政執行,屆時除了要補稅外,還需加計行政救濟利息1%,而且滯納金的計算則改以本稅加計,一般而言,徵收執行為5年,可再延期執行5年,最長為15年。

【2009/09/21 聯合晚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