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免予申請存貨估價方法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529日起,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免於每年暫繳申報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第51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無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營利事業應慎重選用會計原則且各期一致使用,以增進報表之比較性;除因環境改變或能證明新採用之會計原則較原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佳外,不宜輕易變更。又商業會計法第29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變更採用之會計原則,不僅要在財務報表註釋,公開發行公司尚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基於上述規定,對於存貨估價方法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已作相關規範,為簡政便民考量,取消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准之規定。
該局指出,為避免營利事業欲藉變更存貨估價方法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操縱損益、規避稅負,該局將加強查核是類案件。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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