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尚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之一般所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惟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則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於計算一般所得額時列報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萬元、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40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萬元(課稅所得額-3,4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600 萬元),並以基本所得額未逾200萬元,列報基本稅額為0元。遭該局以其課稅所得額為虧損之情況下仍申報減除以往年度尚未抵減之虧損數,形同實質上將以往年度虧損抵扣基本所得額之情形,遂重新計算該公司應課稅之所得額為0元【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核定後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核定前5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核定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3,400萬元)、基本稅額320萬元 ﹝(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200萬元)×10%﹞及應納稅額3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
法務一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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