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獨資變更負責人及合夥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或變更組織型態為獨資,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獨資及合夥負責人來電詢問,獨資變更負責人合夥變更負責人合夥人變更組織型態為獨資,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至於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因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與獨資型態不同,較為複雜。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其合夥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轉讓之情事,可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資訊科或轄內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訊科 吳股長 06-22981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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