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會計新知/兩岸與IFRS長期工程合約差異

我國預計於2013年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長期工程合約的會計處理在我國會計準則、中國大陸會計準則與IFRS三者間有些差異。

1.工程合約定義

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1號「長期工程合約準則」中,所指長期工程合約為承建工程、其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合約;而中國大陸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IFRS在IAS 11「Accounting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s」中,則較強調工程合約是指一特定資產或一組高度關聯性資產組合的工程合約協議,且後兩者皆包含一年以下的工程合約。而我國有關一年以下工程合約的會計處理,規定於(87)台財證(六)第01947號函釋中,即一年期以內工程合約不得採用完工比例法,需採用全部完工法。

另外,IFRS在IFRIC 15「Agre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al Estate」中亦規範,銷售已建造完成之公寓房屋實體產品,收入在交付時認列;提供建造服務則在建造過程中按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若買方可指定建物主要結構設計或是在建造過程中做結構上的改變,則適用IAS 11;若不可,則適用IAS 18「Revenue」收入準則。但若適用IAS 18,買賣雙方簽訂的合約亦可能是提供建築服務,而不是商品。此部分係IFRS與我國和中國大陸準則不同處,亦將對國內建設業營建業損益認列產生較大影響。

2.合約收入及工程成本

在我國「長期工程合約準則」中未敘明工程合約收入涵蓋的內容,但在中國大陸「建造合同準則」及「IAS 11」皆有敘明工程合約收入所包括項目,即合約規定的初始收入因合約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且此類收入皆須能可靠衡量。在工程成本的規定上,三個準則大致相同,即下列成本應列入工程成本:直接與合約有關的成本、間接與合約有關且能分攤至特定合約的成本。但IAS 11中另有規定,在合約期間中可明確向客戶收費的成本,亦可加計在工程成本中。此外,在我國及中國大陸準則中均規定,銷售及管理費用不列入工程成本。另外,我國及IAS 11對於在合約簽訂前未簽訂該合約而發生的成本,在可明確歸屬下,可認列在合約成本中;但在中國大陸,對於此類成本則規定應於當期認列費用,不可計入合約成本中。

3.工程損益認列方式

在我國、中國大陸及IAS 11中皆規定在工程合約結果能合理估計下,可採完工百分比法認列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下,我國「長期工程合約準則」僅可採全部完工法認列工程損益,但在大陸「建造合同準則」及「IAS 11」規定,在工程合約成本可回收的範圍內,可認列工程合約收入,而其工程成本則在發生時認列當期費用。另外,在三個準則中皆規定,若預計建造合約成本超過建造合約收入時,應立即認列損失。此外,針對建設公司委託他人建屋預售,我國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另有規定,若符合相關之六項條件,則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面對2013年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將採用IFRS,國內營建、建設等相關產業應將已建造、未建造及未來預計之建案,全面檢視所簽訂的工程合約、工程合約的收入、發生的工程成本及目前所採用的損益認列方式。尤其是目前正在建造的工程合約,若工程合約的內容、收入和成本包含項目及損益認列方式,在適用我國準則與適用IFRS有不同者,應及早因應規劃準則轉換相關作業,以了解採用IFRS後對企業影響。

作者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鄭戊水執業會計師與劉保忠經理
【2009/09/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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