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應辦理營業登記

  全球經濟景氣持續低迷,造成部分民眾求職不順,轉而擺起攤販做個小老闆,造成邇來市區騎樓或旅遊景點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食品、服飾等商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但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辦理營業登記,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還會連續處罰。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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