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之負擔應從其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近來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2千2百萬餘元,該進項稅額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按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由於上開案例,是依照公司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將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屬地主負擔部分列為其他應收款,年底再與地主結算收取廣告費。國稅局乃按各案場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計1千3百萬餘元、稅額65萬餘元,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建設公司負擔之廣告費,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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