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公益信託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受託人不論是個人營業人,凡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受託人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如無進項稅額者,該銷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另委託人如為營業人,其所取得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如已轉為累積留抵稅額者,可於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如委託人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
  該局提醒信託關係中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收租金)應依法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轉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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