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重購退稅-即起全面清查

過去五年內曾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獲享退稅者要注意,稅捐機關即日起到10月底止,展開全面清查行動,凡重購自用住宅後五年內再轉手出售出租贈與配偶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都會被追繳退稅。

財政部強調,政府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凡是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出售自用住宅再重購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均可依法申請退稅。但為避免退稅措施遭到濫用,這類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

即日起,全國稅捐機關即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展開全面性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財政部指出,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出現買賣贈與交換拍賣方式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宅使用者,如能明確劃分則可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認定),或戶籍遷移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原已退還的土增稅均會被追繳。

財政部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夫妻間贈與土地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重購土地如已獲領退稅,五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也會被追繳退稅,最好小心避免。

財政部舉例指出,甲在97年5月出售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實際取得440萬元售地款;甲另在98年3 月重購土地現值580萬元的自宅用地一處,依法甲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140萬元(580萬-440萬元)。因此,甲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60萬元土增稅,即可全數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甲在五年內將重購的土地轉贈給配偶,依規定原退還的6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就會被稅捐機關追回,喪失退稅權利。

【2009/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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