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災損報備延為三個月

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重大災害,財部已延長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已延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稽徵機關也將會從寬認定災損金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大部分地區都受災嚴重,針對莫拉克颱風之災損,財政部已發布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核認災害損失,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只要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簽章證明的損失清單,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但特殊原因致無法取得相關證明者,受災民眾可以檢具損失清單,直接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視情況處理。
【2009/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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