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海關釋放大利多,放寬優良廠商申辦門檻

關稅總局表示,申請優良廠商認證資格,海關已採行三大便民措施:
一、修正原申請優良廠商必須符合「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之條件,將該條件變更為:「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者」。
二、取消申請優良廠商必須符合公司組織之規定。
三、簡化具優良廠商資格之廠商於次年再次申請之手續,並明定得簡化查核程序之條件。
關稅總局稱,能取得優良廠商之資格者,財務條件繳稅紀錄均屬良好,未曾發生走私之情事,偶因進口貨物申報事項疏忽涉及虛報,形成有違章紀錄致不符合優良廠商資格,過於嚴苛。基於法規鬆綁以獎勵優良廠商提高其競爭力,乃修正優良廠商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提供相當擔保者」。但如對有違章紀錄之優良廠商仍得享有較低抽驗比率、簡易查驗及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等優惠,將嚴重影響海關之風險管理,因此,配合前述放寬措施增訂優良廠商必須符合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案件之條件,以為限制。
關稅總局稱,為考量許多醫療團體之財團法人因受現行法規之限制,必須符合「公司」組織之規定,而無法申請成為優良廠商,爰刪除「公司」用語,放寬資格限制。另為符合現行通關實務作業,增列自由貿易港區與課稅區間之交易報單亦得為適用優惠措施之報單。又為簡化作業程序,明定具優良廠商資格之廠商於次年再次申請時,如經具結符合各相關申請資料者,海關得免予查核。
關稅總局表示,優良廠商之進出口貨物得享有多項優惠措施,符合資格之廠商請踴躍提出申請成為優良廠商,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並得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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