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8月8日莫拉克風災賑災之捐贈扣除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營利事業對於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列報列舉扣除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下列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得依上開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請自行填註;如係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線上繳款者,亦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繳費證明列報。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統籌賑災者,前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後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個人或營利事業應以上開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作為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之憑證。各慈善機關團體於彙總轉交受贈單位時,應將其明細金額公告。
三、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1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四、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捐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財政部同時提醒,上開代收捐款單位應據實填發捐贈收據,並請納稅義務人不得虛報捐贈金額,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 9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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