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應加計利息或滯納金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逾期自動補繳證券交易稅款,是否要加計滯納金。該局說明,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如屬未經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稅款者,應視其是否已代徵稅款而決定應加計滯納金或利息。
該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8年8月10日向乙君購買A公司股票,成交總價額1,000,000元,應納證券交易稅額3,000元。如證券買受人甲君於同年月日已代徵證券交易稅額3,000元,而未於次日(限繳日期)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除向甲君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倘如屬未經稽徵機關查獲,代徵人逾期自動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另甲君如未代徵證券交易稅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依前揭規定補稅處罰;如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逾期自動補繳者,應自買賣交割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證券交易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呼籲,私人間買賣已依法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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