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
http://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志成 04-23051111轉22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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