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星期五

死亡配偶的債權人與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生存配偶較不利

【王信人/台北報導】最近南部稅捐處向財政部申報案例,死亡配偶的債權人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對生存配偶比較不利,對債權人有利。
以前,當死亡配偶名下的財產比生存配偶名下財產多時,生存配偶就可以依民法1030條之1,向「死亡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只有他(她)本人獨享此權利,可以分得2人財產合計的半數,減去其目前財產的差額。如果死亡配偶為大富豪,生存配偶分得的剩餘財產會相當驚人,造成轟動。
但96年5月民法修法時,拿掉一生專屬權之後,情勢大不同。死亡配偶的代位繼承者,也有此權利,因此死亡配偶的「債權人和繼承人」可以向「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改後的民法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所貸出去的資產就一筆勾銷。如果生存配偶是大富豪,就有可能被分走可觀的財產。
此外,財政部昨天配合發布解釋令,由繼承人或債權人向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代位繼承案件,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下次移轉時,再一併照原地價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夫妻之間的土地贈與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以前的解釋令也規定,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基於課稅應一致,所以這次也比照核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其與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即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協議取得其名下的土地,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則是以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前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舉例來說,夫妻2人在80年1月1日取得土地50坪,當時的公告現值每坪10萬元,總值為500萬元。妻在今年8月1日過世,妻的債權人甲行使代位繼承,得到這塊50坪的土地。
可以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等未來甲賣出土地時,再以未來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去80年1月1日的公告現值500萬元,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增稅。
工商時報 20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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