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給付營利事業單位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惟該規定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而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的身分,適用正確的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給付營利事業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至3倍的罰鍰,不可不慎。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105/1/6修正(詳13條、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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