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分公司結束營業,有扣繳稅款時,是否應即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分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是否要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財政部65年8月27日台財稅第35770號函所稱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其已扣繳稅款應由總公司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即可。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王玲(07)5337257分機651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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