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收取加盟金別漏開統一發票

嘉義市劉小姐問:加盟茶飲業所付的費用,加盟主應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的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加盟主如有漏開發票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2009/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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