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生前購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所遺債權之估價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土地,於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被繼承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被繼承人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權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老張生前購買土地總價款1200萬元,其土地公告現值為700萬元,已全數支付,但未及辦理所有權過戶就去世了,繼承人可以申報老張遺有債權7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之債權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其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確無法查得實際成交價者,得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債權價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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