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廢止住、居所離境,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可由配偶於翌年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全額減除。否則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惟如有薪資所得者,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被查獲漏稅額達一定標準,除補稅外仍須處以罰鍰,因此呼籲年度中離境的納稅義務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三民分局 稅務員 蘇鼎慧(07)3228838分機68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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