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補報所得稅不能列舉扣除

萬丹鄉倪先生來電詢問:如果5月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可不可以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未於97年5月申報期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即將在98年8月寄送稅單,此類未申報案件的稅單,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費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09/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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