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非專屬使用耗材不得列研發抵減

財政部規定,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等三項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指出,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列報消耗性器材費用,經稅捐機關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有部分屬於消耗性器材維修費用,依法需剔除補稅。
財政部說,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之費用」,主要是指專供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
因此,若非屬專供研究使用的耗材、原料及樣品等三項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財政部規定,均不適用投資抵減減稅優惠。包括期末已請領但尚未耗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也應轉為期末盤存,不能列報為投資抵減稅額。
【2009/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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