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不符減稅退稅不成變補稅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公布,只要是因政府機關錯誤而導致民眾溢繳稅款,若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即不受五年的退稅限制。台北市稅捐處發現,有民眾想藉此規定退還溢繳的地價稅款,沒想到持有土地已不符合減稅規定,反而被補稅。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發現,台北市一位甲君繼承父親遺留下的四筆土地,並在89年間,以合於免稅規定為由,向土地所在的稅捐分處申請免徵地價稅退稅,當時稅捐處也核定退還甲君當年度所溢繳的部分稅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在今年1月21日修正並實施,若是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且不再限制必須是在五年內溢繳稅款。因此,甲君再次向台北市稅捐處申請退還自74年起至今所繳納的稅款。
台北市稅捐處派員重新到現場勘查,發現這四筆土地多年來部分作私人墓地使用,部分遭建物占用,已不符合減免地價稅課徵田賦的規定,應依法改課地價稅,及補稅6萬餘元
【2009/08/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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