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差旅費須附證明

新營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是否須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2009/08/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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