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會計師律師藥劑師(生)執行業務者所提供之專業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兼營其他專業勞務以外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則應就專業勞務以外之業務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質業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範圍。所謂執行業務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一般而言,執行業務者如僅從事與其專業勞務有關之業務,則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反之執行業務者如兼營專業勞務以外之業務,則應就該項業務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例如藥劑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如專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其向健康保險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辦營業登記;如有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者,則應課徵營業稅;另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獸醫師經營「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如經營專業以外之業務而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其以營業人名義購入貨物,如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例如藥房購入之藥品,部份供藥劑師從事健保處方箋調劑業務之用),則該部份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應稅業務之銷項稅額,違者應依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補稅處罰。
北投稽徵所 李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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