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時,於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列報扣除?

(桃園訊)中和市納稅義務人陳先生表示:其去年辦理96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因認定其有有價證券交易損失而自行計算盈虧互抵後,申報數筆未上市(櫃)科技公司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共3,571,510元,但其前述之證券交易損失3,202,400元,並未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以致稽徵機關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核定證券交易所得800,000元,其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核定共7,573,910元,並應補繳857,684元,陳先生詢問其損失金額頗鉅,該損失金額應該如何辦理更正扣除。



























      年度



         申報或核定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盈虧互抵後之交易所得



96



申報



6,773,910



3,202,400



3,571,510



96



核定



6,773,910


800,000



(交易損失核定為交易所得)



7,573,9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開始實施,故95年度以後所發生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原始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本案例陳先生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等文件證明其損失,辦理更正96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亦即該證券交易損失3,202,400元應先自其96年度其他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成本計算出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778,310元中扣除,因96年度所得足資扣除,該損失即不可於今(98)年申報97年度基本所得額中主張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額時,必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每年度可申報之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為限。至於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人間之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交易損失也是可以盈虧互抵後計算所得額,而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另外因為公司合併、減資等因素所發生之有價證券價值變小縮水,係屬投資損失,該損失尚非屬於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損失,是無法適用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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