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給付個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所得稅。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案,甲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經訴訟結果,法院判決占用人為不當得利,應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之利益170萬元,屬其他所得性質,甲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筆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所有建物遭人占用,該筆所得係屬租金收入性質,且訴訟期間長達10年,應分年認列為租賃所得云云,惟查該筆款項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返還,核屬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又該筆所得係於93年度收取並實現,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併入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經依甲君提示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審核,准予追認成本費用5萬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取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非屬租金收入,為「其他所得」的課稅範圍,如果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有可扣除的實際損害,納稅義務人應該負舉證責任,並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法務二科 鄭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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