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又同條第3項亦規定,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但代徵人已賠繳者,發行公司免再賠繳。
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近期將展開設籍於高雄市之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查核作業,因此呼籲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行檢視辦理股票移轉登記是否符合上揭規定,若有未合者,應函知本局,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
審查三科 稅務員 沈美鳳(07)7256600分機7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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