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包租公、包租婆出租建物收入課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常接到民眾反映,部分個人以自有建物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涉嫌逃漏營業稅,因此財政部於97年11月5日發布函釋明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1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請從事出租建物行為之個人,如果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課徵營業稅者,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沈亘惠(07)3522491分機50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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