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

營業人發行禮券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換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二種,營業人如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需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買受人須另行支付差額者,營業人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者,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於出售時銷售行為尚未發生,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依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之營業人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行禮券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內湖稽徵所 林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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