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財政部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參照海關進口稅則第87021020號規定,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
 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上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及「完成登記者」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何?為利於稽徵機關實務執行,爰發布是項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於98年6月5日起5年內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至於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 9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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