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陳先生問:本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如果採獨立申報不受其父母親扶養或由其兄弟姊妹列報扶養,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依條文意旨該教育學費扣除適用範圍係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因此,納稅義務人本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採獨立申報不受其父母親扶養,則該筆學費不得主張扣除;若由其兄弟姊妹列報扶養,亦不得適用扣除。
【2010/05/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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