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台北關稅局重申旅客攜帶超額現鈔幣券出入境申報規定

台北關稅局表示,該局98年所查獲赴日本出境旅客攜帶舊版日幣逾限額未申報案件,日前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旅客敗訴,未申報的210萬日圓依法應沒入。為使民眾瞭解攜帶外幣等相關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該局再次特別針對出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等現鈔與有價證券之限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攜帶外幣出、入境金額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出、入境時向海關主動申報未經申報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予沒入

二、人民幣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超過2萬元者,應主動海關申報,其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旅客攜帶人民幣超過2萬元限額者,其超額部分不准攜出;未依規定申報申報不實者,超額部分將依法沒入。本項人民幣入、出境限額,不計入上開外幣限額內。

三、新臺幣:出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應事先中央銀行發行局申請核准,於出、入境時持憑中央銀行同意文件辦理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得攜出、入境。

四、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其面額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申報不實部分,海關將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科以超過免申報限額申報不實部分等值之新臺幣價額罰鍰。

該局強調,出入境旅客攜帶現鈔有價證券申報規定,已行之多年,惟海關每年仍查獲多起旅客未依規定申報案件。該局再次呼籲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如攜有應申報物品出入國境,務必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可進入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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