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1日 星期二

配偶為非居住者,若該配偶有境內所得,可選擇與納稅人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若該配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選擇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二. 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指出,夫妻除有上述情形,及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夫妻之一方符合受扶養規定得由成年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外,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1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