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去年(98)與大陸配偶結婚,但岳母仍居住大陸地區,則今(99)年5月申報98年度所得稅時,可否申報扶養岳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岳母仍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若其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及83年7月6月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規定,就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而就扣除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扣除額,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目之規定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前述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之文書,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至於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故為了證明受扶養親屬仍生存,納稅義務人仍須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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