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地下工廠合法化相關新聞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

壹、修法背景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後,由於國內產業環境變遷及因應國際公約,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爰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以下稱本修正案),在立法院王院長金平鼎力協助下,4日三讀通過。首先,感謝立法院王院長以及各朝野黨團委員,支持本修正案立法通過。

貳、本次修正重點


一、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一)危險物品管理:有關工廠從事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品,如處置不當,常有意外情事發生,除造成本廠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外,甚或波及鄰廠,造成他廠之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因此,為強化該等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針對該等工廠,實有強制其危險物品之申報、列管、轉知,與強制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輔導其加入區域聯防組織之必要。


(二)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對以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為防範其因堆置物料不當致發生災害,有強制其申報原料儲存量、並予以追蹤、異常時處理,及對於其洩漏或燃燒後未依期限清除處理之原料或產品得視同廢棄物予以處理之必要,防止業者規避責任。


(三)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之機制:為課以業者善盡安全管理義務,及強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安全管理權限,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公安事故,致嚴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得令其停工改善之機制。


二、因應國際公約加強列管物質管制
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


三、簡化行政作業


(一)工廠登記不發證
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工廠登記證之核發比照公司登記,修正為登記不發證,登記內容得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二)工廠登記權責移交地方政府
簡化行政作業,落實地方自治,以利地方產業發展及招商,工廠登記之權責由現行本部主管業務移交由各地方政府辦理。


四、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一)未登記工廠問題存在已久,本次修正案增訂第3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並規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內不適用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


(二)增訂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97314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公共安全前提,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廠房利用違章建築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同時業者必須繳交登記回饋金,方可於輔導期間(補辦登記期限屆滿之日5年內)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但其仍須儘速依相關法令辦理土地變更編定報編工業區申(補)領建物使用執照,以取得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該工廠臨時登記將自動失效


(三)前開二增訂條文修法目的,係正視未登記工廠存在之事實,以積極作為有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予以納入管理,在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下,「有條件就地輔導」其合法經營,以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至於「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之適用對象及範圍,本部將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相關學者專家審慎研議訂定。

參、本修正草案之配套作法
為加速本修正案相關政策之推動,經濟部將於本修正案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相關子(辦)法共23項之研(修)訂並發布實施,並將未登記工廠輔導列為工作重點,從輔導面取締面宣導面規劃推動相關應辦業務項目,包括研擬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分批公告特定地區範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輔導合法經營(辦理土地變更或遷廠)、研擬加強未登記工廠取締措施加強法規及輔導措施宣導等,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促進產業經濟永續發展。

肆、結語
本修正案對於現行工廠登記作業將更進一步簡化,及工業行政效率的提升有重大助益。此外,為強化工業安全,本次特別增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應主動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配合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等事前防範管理措施,可達到預防並降低重大工安事故的衝擊。另在輔導現有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面,透過本次修法,建立鬆綁機制,主管機關將以積極輔導精神,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將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

工廠法修正-地下工廠可就地合法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來有7年輔導期,若於民國97314符合環保、消防、水保等標準的工廠,可在法律施行2年內,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應於第3至7年內,取得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否則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讓違法工廠有就地合法機會,增訂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相關措施辦理,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給予7年輔導期限,有效活絡經濟、促進有限資源利用,輔導期間屆滿前,不適用相關處罰規定。

今天院會通過增訂第34條規定,若於97314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於法律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若經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應於第3至7年間(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若期滿前未取得證明文件,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會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第30條規定處罰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卻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可處行為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2010/05/04 聯合晚報】

地下工廠合法化-輔導期7年

〔記者邱燕玲、林毅璋/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給予未登記工廠七年輔導期,只要完成一定程序就能合法繼續經營;另外,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於兩年內繳交回饋金、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工業局表示,修正草案是「有條件就地輔導」,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對於二○○八十四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前提下,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的限制,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

工業局指出,業者同時必須一次繳清以營業額來估算的回饋金,才可於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工業局也強調,經濟部將於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相關子法的修訂。

工業局說,雖然目前尚未訂出所謂「低污染」的標準,但全台目前六萬四千餘家的非法工廠中,初估約有九成,也就是五萬七千餘家是屬於低污染工廠

工業局指出,將儘速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相關學者專家審慎研議訂定「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的適用對象及範圍

對於這些未登記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將會商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為七年,但中央會劃定相關「特定地區」,在這「特定地區」內的未登記工廠才免於受罰,而「特定地區」的範圍由相關主管機關在本法施行日起兩年內公告。

此外,修法也增訂第二十一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導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工並改善,待停工原因消滅後,得申請復工。

 2010-5-5 自由時報

涉百萬飯碗-再給地下工廠合法機會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讓未登記立案的低污染工廠再次得到「就地合法」一線機會,可以在7年內申請合法。

過去台灣在經濟有待發展的階段,已故前副總統謝東閔提出「客廳即工廠」概念,創造出「家庭工廠」的風潮,許多家庭紛紛從事代工,這些螞蟻雄兵對台灣的經濟奇蹟有不小的貢獻。

一些家庭式代工闖出一片天後,開始對外發展、從事貿易工作,地下工廠規模愈來愈大,以鐵皮屋在農地上加蓋工廠,不僅農地沒有農用,鐵皮工廠也沒有建築執照,缺乏管理下,污染等問題叢生,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往往不堪設想。

民國9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時,曾經給過地下工廠有登記合法的機會,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表示,當時因為限於使用土地的地目建築執照,很多工廠都沒有辦法變更成功;這次修法希望能輔導這些工廠,突破申請合法所遇到的困難。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以在本法修正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有關土地與建築物使用處罰的規定。

修正條文還規定,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必須在修法後7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也將失效。

楊瓊瓔表示,目前台灣未登記立案的工廠有數十萬家,不僅提供就業機會,也發揮了經濟效益,影響台灣的經濟非常大,政府應該面對與解決歷史所產生的地下工廠問題。

即使這次修法排除一些地下工廠合法化的障礙,楊瓊瓔說,不可能全部的未登記工廠通通獲得合法,她估計約僅6成工廠可望有條件就地合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表示,對於未立案工廠強制取締,將造成勞工就業與中小企業主的困擾,會影響至少百萬民眾的生計,因此在經濟與就業的雙重考量下,才會有這次的修法。

不過,由於「低污染」工廠的定義牽涉環境保護,有待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討論,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就曾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經濟部應納入環保署民間團體的意見。

楊瓊瓔說,重污染工業要就地合法是不可能的,必須回歸到工業專區;且未來政府對於新的違規、違建工廠也將因為不再有法律模糊空間,可望更有效率的執行公權力。

因此,未來經濟部「低污染」的定義,將成為本法施行的關鍵因素之一,定義太嚴可能影響到適用工廠數量,過度開放則可能衝擊環境發展,執法尺度對政府相關單位將是一大考驗。

990504 中央社


輔導期間:99.6.2-106.6.2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期間:99.6.2-101.6.2


相關法規:


1.工廠管理輔導法

2.區域計畫法

3.都市計畫法

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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