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不慎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免罰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李先生問: 不慎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1張,是否須要受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5罰鍰﹔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本案統一發票若經查明未使用,依上揭法條意旨,應免予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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